「指明处所」
《条例》保障的是指明的商业处所。这些「指明处所」包括—
- 大部份《预防及控制疾病(规定及指示)(业务及处所)规例》(第599F章)下的表列处所(邮轮及超级市场除外);
- 食物业及餐饮业务处所(包括食物制造厂、食肆、工厂食堂、烧味及卤味店、新鲜粮食店、冻房、综合食物店、冰冻甜点制造厂、奶品厂),以及用作洗餐具业及生鲜食品批发业务的处所;
- 零售店铺(但不包括超级市场);
- 与教育有关的处所(包括幼儿中心、幼稚园、私立中、小学日校、补习学校、用作提供兴趣班的处所、学校餐饮供应商业务的处所等);
- 用作经营旅行代理商、经营邮轮业务、职业介绍所及洗衣业的处所;及
- 用作举办流行音乐会的处所、及艺术文化界的表演艺术团体营运处所等。
(《条例》所涵盖的「指明处所」详列于
附件一)
2. 租户如何证明所租用物业是使用作《条例》涵盖的「指明处所」?
处所的用途一般会在租赁协议内订明。此外,相关规管机构发出的文件—如注册证、商业登记证、所需牌照等—亦可协助厘清有关处所是否用作「指明处所」。如租用的处所是完全或主要用作「指明处所」,就会受到《条例》保障。若业主和租户就租用的处所是否受《条例》保障仍有争议,可寻求法律意见。
处所是否「完全或主要用作『指明处所』」应按常理判断,并可考虑相关因素,例如相对于整个处所,用作「指明处所」的地方所占的面积和占整个业务收入的百分比等。
业主及租户藉合约摒除《条例》
4. 业主和租户如何通过达成协议,使《条例》不适用于有关租赁?
任何「指明处所」的业主及租户,凡在《条例》订明的「保护期」(即2022年5月至7月)内,就以下事宜的通融订立书面协议,包括—
- 须缴付租金的款额;或
- 须缴付租金的限期,
《条例》即不适用于有关租赁。
如业主与租户在「保护期」前已就以上事宜达成协议,而双方共同希望落实的新协议不受《条例》所限制,可于「保护期」内进一步确认双方就租约内容达成的新书面协议。
《条例》的「保护期」,是由《条例》的生效日期开始(即2022年5月1日)至《条例》的届满日期为止(即2022年7月31日),为期3个月。
租户的保障
6. 《条例》为「指明处所」的租户提供了哪些保护措施?
《条例》暂缓业主向「指明处所」的租户采取追讨欠租行动的权利。如租户在2022年1月1日至「保护期」完结为止的期间内没有缴付租金,业主在「保护期」内不得就(或继续就)未缴付的租金采取《条例》第5(7)条指明的追讨欠租行动(详见下表)。
《条例》亦订明,如业主就有关「指明处所」的租户没有缴付租金而采取的任何行动(或部分行动),在「保护期」开始时尚未了结,则该行动(或部分行动)须予以搁置,直至「保护期」届满为止。
业主被禁止的行动,包括—
- 就有关的处所,中止提供公用设施服务或其他服务;
- 从有关业主持有的按金中,扣除有关租户没有缴付的租金的任何款额;
- 如在「保护期」开始前,有关业主已就有关租户没有缴付租金,而从按金中扣除任何款额―要求该租户支付任何金钱或给予任何金钱等值,以补足按金在作出上述扣除后短欠之数;
- 追讨有关租户上述的情况下没有缴付的租金所孳生的利息,或追讨对该等租金施加的附加费;
- 终止有关租赁;
- 行使重收权或没收租赁权;
- 针对有关租户,在法院(包括审裁处)提出诉讼;
- 针对有关租户,根据《仲裁条例》(第609章)展开仲裁程序;
- 针对有关租户,根据《破产条例》(第6章)提出破产呈请;
- 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第670条申请召开债权人会议,以同意关于有关租户的某妥协或安排;
- 针对有关租户,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提出清盘呈请;
- 针对有关租户的财产展开任何执行程序、扣押该等财产予以征取,或针对该等财产展开其他法律程序;及
- 针对有关租户的财产,委任接管人或经理人。
7. 如租户违反了其他租赁协议条款,业主可以按租赁协议采取行动吗?
《条例》订明,凡某事宜不属有关租户在指明期间内没有缴付租金,有关业主可以(或可继续以)该事宜为理由,采取任何行动。
8. 业主可否在「保护期」内向受保护租赁的保证人或担保人追讨相关欠款?
《条例》订明租户包括需要对租户没有缴付租金负起法律责任的保证人或担保人。因此,业主不可以在「保护期」内向他们追讨相关欠款。
租赁所订的租金款项
9. 暂缓追讨欠租安排是否适用于租金以外而租户须分开缴付的款项如管理费、差饷或其他款项?
《条例》并无区分租户应缴租金中所涉及的不同元素。暂缓追讨欠租安排适用于有关租赁的租金所涵盖的费用(例如差饷、地租、管理费等),但不包括与租金无关而租户须自行分开缴付的费用款项。
10. 《条例》适用于分租租赁或口头订立的租契吗?
11. 业主能否在「保护期」内,就(或继续就)有关租户没有缴付2022年1月1日之前的租金采取法律行动?
《条例》禁止业主在「保护期」内,就(或继续就)「指明处所」的租户在2022年1月1日或之后没有遵照租赁缴付租金,采取指明的追讨欠租行动。《条例》并不禁止业主就租户在2022年1月1日之前应缴租金的欠款采取任何行动。
12. 业主何时才可恢复行使《条例》所禁止的行动?
《条例》订明在以下两个时间中的较早出现者之后,业主可以采取《条例》禁止在相关期内采取的行动-
- 「保护期」届满之时(即2022年8月1日);或
- 《条例》因以下情况而停止适用于该租赁之时,包括:
- 该租赁终止,而终止理由并非因为有关租户在指明期间内没有缴付租金;
- 该租赁届满或在其他情况下完结,但如在紧接完结后,该租赁自动重订,或因有人行使重订权而重订,则属例外;或
- 该处所不再在该租赁下完全或主要用作「指明处所」,或该「指明处所」自《条例》附表第2部剔除。
对业主的保障
根据《条例》,指明处所的业主就该处所作有抵押贷款,并且在2022年1月1日至「受影响期」完结为止的期间于偿还该有抵押贷款出现违约,贷款人将被禁止就(或继续就)还款违约采取某些关乎执行抵押的行动(或若该行动尚未了结,则须搁置),前提是:
- 有关租户没有缴付租金;
- 业主就租户没有缴付租金因受《条例》所限而未能采取任何行动;及
- 在顾及若干因素(例如有关租户没有缴付租金和相关还款违约的性质及严重性)后,该业主可合理地确立,租户没有缴付租金及暂缓追讨欠租安排,是该业主无能力避免还款违约的唯一原因,或是一个重要原因。
14. 甚么是「受影响期」?和「保护期」有甚么分别?
「受影响期」和「保护期」是不同的概念。《条例》的「保护期」是由2022年5月1日开始直至2022年7月31日结束。但如果有关租赁或租户欠租的情况迟于2022年5月1日开始,或因《条例》的保护因第5(9)条的情况早于2022年7月31日结束,「受影响期」便会较「保护期」为短。
贷款人被禁止就执行抵押向有关业主 (包括业主的保证人或担保人)采取多项行动,包括:
- 强制执行就抵押品处所(或抵押品处所中的任何权益,或可就抵押品处所收取的任何租金)设定的抵押;
- 就未偿还款额的还款提出诉讼;
- 追讨未偿还款额所孳生的利息,或追讨对该款额施加的附加费;
- 出租或出售抵押品处所;
- 由于还款违约触发任何关于连带违责的合约条款,针对有关业主根据追索权利提出索求或诉讼; 及
- 针对有关业主提出破产或清盘呈请。
16. 贷款人能否在「受影响期」内,就(或继续就)有关业主没有缴付2022年1月1日之前的还款采取法律行动?
《条例》并不禁止贷款人就有关业主在2022年1月1日之前未偿还的贷款采取任何行动。
违反《条例》的罚则
17. 如任何业主违反《条例》,采取或继续采取任何有关行动,业主会有甚么罚则?
业主采取或继续采取任何禁止的行动,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以下的罚款―
- 凡该业主就有关的行动声称某款额的租金逾期未付―相等于该款额的两倍;及
- 无论如何不少于$50,000,但如法庭(包括裁判官)认为,判处较低罚款在有关个案的情况下属公平及公正,则不在此限。
如何就违规作出投诉
18. 就涉及「指明处所」的业主在「保护期」内采取了《条例》下所禁止的追讨欠租行动,租户应向哪个政府部门作出投诉?
租户宜先行联络业主,了解业主所采取的行动的目的及理据。如属《条例》所禁止的行动,业主应终止该行动。如有资料证明业主有违反《条例》的相关条文,租户可向差饷物业估价署作出投诉,并填妥附件二的表格连同所需文件交予署方跟进。署方会因应投诉人提交的资料将个案转介律政司以考虑是否采取法律行动。
19. 如业主认为借款人违反《条例》下所禁止的追讨贷款的行动,可以如何作出投诉?
如借款人为银行,业主可以通过专用电邮:ppphs@hkma.gov.hk 或热线:2878 1199联络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金管局会了解情况,作出适当跟进。如借款人为持牌放债人,业主可以通过专用电邮:mlu@cr.gov.hk或热线:2867 2634联络公司注册处。公司注册处会了解情况,作出适当跟进。
其他支援业主/租户的措施
20. 企业业主能否继续向银行申请参与「预先批核还息不还本」计划?
合资格的企业业主可以向银行申请在「预先批核还息不还本」计划下,延长有关贷款的本金还款期6个月。但业主应留意,根据《条例》的藉合约摒除条款,一旦在「保护期」内借贷双方就通融偿还有抵押贷款而订立书面协议,《条例》便不适用于相关有抵押贷款。
21. 不符合「预先批核还息不还本」计划资格的业主,有没有其他的援助?
金管局已经要求银行对受《条例》影响的个人业主,参照「预先批核还息不还本」计划,给予相应的贷款本金展期。有需要的个人业主可以向银行提出申请。至于其他不合符计划资格的企业业主,金管局亦鼓励银行在符合审慎风险管理原则的前提下,持包容的态度与客户协商其他可行的方案。同样,业主应留意前述《条例》的藉合约摒除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