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明處所」
《條例》保障的是指明的商業處所。這些「指明處所」包括—
- 大部份《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下的表列處所(郵輪及超級市場除外);
- 食物業及餐飲業務處所(包括食物製造廠、食肆、工廠食堂、燒味及鹵味店、新鮮糧食店、凍房、綜合食物店、冰凍甜點製造廠、奶品廠),以及用作洗餐具業及生鮮食品批發業務的處所;
- 零售店鋪(但不包括超級市場);
- 與教育有關的處所(包括幼兒中心、幼稚園、私立中、小學日校、補習學校、用作提供興趣班的處所、學校餐飲供應商業務的處所等);
- 用作經營旅行代理商、經營郵輪業務、職業介紹所及洗衣業的處所;及
- 用作舉辦流行音樂會的處所、及藝術文化界的表演藝術團體營運處所等。
(《條例》所涵蓋的「指明處所」詳列於
附件一)
2. 租戶如何證明所租用物業是使用作《條例》涵蓋的「指明處所」?
處所的用途一般會在租賃協議內訂明。此外,相關規管機構發出的文件—如註冊證、商業登記證、所需牌照等—亦可協助釐清有關處所是否用作「指明處所」。如租用的處所是完全或主要用作「指明處所」,就會受到《條例》保障。若業主和租戶就租用的處所是否受《條例》保障仍有爭議,可尋求法律意見。
處所是否「完全或主要用作『指明處所』」應按常理判斷,並可考慮相關因素,例如相對於整個處所,用作「指明處所」的地方所佔的面積和佔整個業務收入的百分比等。
業主及租戶藉合約摒除《條例》
4. 業主和租戶如何通過達成協議,使《條例》不適用於有關租賃?
任何「指明處所」的業主及租戶,凡在《條例》訂明的「保護期」(即2022年5月至7月)內,就以下事宜的通融訂立書面協議,包括—
- 須繳付租金的款額;或
- 須繳付租金的限期,
《條例》即不適用於有關租賃。
如業主與租戶在「保護期」前已就以上事宜達成協議,而雙方共同希望落實的新協議不受《條例》所限制,可於「保護期」內進一步確認雙方就租約內容達成的新書面協議。
《條例》的「保護期」,是由《條例》的生效日期開始(即2022年5月1日)至《條例》的屆滿日期為止(即2022年7月31日),為期3個月。
租戶的保障
6. 《條例》為「指明處所」的租戶提供了哪些保護措施?
《條例》暫緩業主向「指明處所」的租戶採取追討欠租行動的權利。如租戶在2022年1月1日至「保護期」完結為止的期間內沒有繳付租金,業主在「保護期」內不得就(或繼續就)未繳付的租金採取《條例》第5(7)條指明的追討欠租行動(詳見下表)。
《條例》亦訂明,如業主就有關「指明處所」的租戶沒有繳付租金而採取的任何行動(或部分行動),在「保護期」開始時尚未了結,則該行動(或部分行動)須予以擱置,直至「保護期」屆滿為止。
業主被禁止的行動,包括—
- 就有關的處所,中止提供公用設施服務或其他服務;
- 從有關業主持有的按金中,扣除有關租戶沒有繳付的租金的任何款額;
- 如在「保護期」開始前,有關業主已就有關租戶沒有繳付租金,而從按金中扣除任何款額―要求該租戶支付任何金錢或給予任何金錢等值,以補足按金在作出上述扣除後短欠之數;
- 追討有關租戶上述的情況下沒有繳付的租金所孳生的利息,或追討對該等租金施加的附加費;
- 終止有關租賃;
- 行使重收權或沒收租賃權;
- 針對有關租戶,在法院(包括審裁處)提出訴訟;
- 針對有關租戶,根據《仲裁條例》(第609章)展開仲裁程序;
- 針對有關租戶,根據《破產條例》(第6章)提出破產呈請;
- 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第670條申請召開債權人會議,以同意關於有關租戶的某妥協或安排;
- 針對有關租戶,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提出清盤呈請;
- 針對有關租戶的財產展開任何執行程序、扣押該等財產予以徵取,或針對該等財產展開其他法律程序;及
- 針對有關租戶的財產,委任接管人或經理人。
7. 如租戶違反了其他租賃協議條款,業主可以按租賃協議採取行動嗎?
《條例》訂明,凡某事宜不屬有關租戶在指明期間內沒有繳付租金,有關業主可以(或可繼續以)該事宜為理由,採取任何行動。
8. 業主可否在「保護期」內向受保護租賃的保證人或擔保人追討相關欠款?
《條例》訂明租戶包括需要對租戶沒有繳付租金負起法律責任的保證人或擔保人。因此,業主不可以在「保護期」內向他們追討相關欠款。
租賃所訂的租金款項
9. 暫緩追討欠租安排是否適用於租金以外而租戶須分開繳付的款項如管理費、差餉或其他款項?
《條例》並無區分租戶應繳租金中所涉及的不同元素。暫緩追討欠租安排適用於有關租賃的租金所涵蓋的費用(例如差餉、地租、管理費等),但不包括與租金無關而租戶須自行分開繳付的費用款項。
10. 《條例》適用於分租租賃或口頭訂立的租契嗎?
11. 業主能否在「保護期」內,就(或繼續就)有關租戶沒有繳付2022年1月1日之前的租金採取法律行動?
《條例》禁止業主在「保護期」內,就(或繼續就)「指明處所」的租戶在2022年1月1日或之後沒有遵照租賃繳付租金,採取指明的追討欠租行動。《條例》並不禁止業主就租戶在2022年1月1日之前應繳租金的欠款採取任何行動。
12. 業主何時才可恢復行使《條例》所禁止的行動?
《條例》訂明在以下兩個時間中的較早出現者之後,業主可以採取《條例》禁止在相關期內採取的行動-
- 「保護期」屆滿之時(即2022年8月1日);或
- 《條例》因以下情況而停止適用於該租賃之時,包括:
- 該租賃終止,而終止理由並非因為有關租戶在指明期間內沒有繳付租金;
- 該租賃屆滿或在其他情況下完結,但如在緊接完結後,該租賃自動重訂,或因有人行使重訂權而重訂,則屬例外;或
- 該處所不再在該租賃下完全或主要用作「指明處所」,或該「指明處所」自《條例》附表第2部剔除。
對業主的保障
根據《條例》,指明處所的業主就該處所作有抵押貸款,並且在2022年1月1日至「受影響期」完結為止的期間於償還該有抵押貸款出現違約,貸款人將被禁止就(或繼續就)還款違約採取某些關乎執行抵押的行動(或若該行動尚未了結,則須擱置),前提是:
- 有關租戶沒有繳付租金;
- 業主就租戶沒有繳付租金因受《條例》所限而未能採取任何行動;及
- 在顧及若干因素(例如有關租戶沒有繳付租金和相關還款違約的性質及嚴重性)後,該業主可合理地確立,租戶沒有繳付租金及暫緩追討欠租安排,是該業主無能力避免還款違約的唯一原因,或是一個重要原因。
14. 甚麼是「受影響期」?和「保護期」有甚麼分別?
「受影響期」和「保護期」是不同的概念。《條例》的「保護期」是由2022年5月1日開始直至2022年7月31日結束。但如果有關租賃或租戶欠租的情況遲於2022年5月1日開始,或因《條例》的保護因第5(9)條的情況早於2022年7月31日結束,「受影響期」便會較「保護期」為短。
貸款人被禁止就執行抵押向有關業主 (包括業主的保證人或擔保人)採取多項行動,包括:
- 強制執行就抵押品處所(或抵押品處所中的任何權益,或可就抵押品處所收取的任何租金)設定的抵押;
- 就未償還款額的還款提出訴訟;
- 追討未償還款額所孳生的利息,或追討對該款額施加的附加費;
- 出租或出售抵押品處所;
- 由於還款違約觸發任何關於連帶違責的合約條款,針對有關業主根據追索權利提出索求或訴訟; 及
- 針對有關業主提出破產或清盤呈請。
16. 貸款人能否在「受影響期」內,就(或繼續就)有關業主沒有繳付2022年1月1日之前的還款採取法律行動?
《條例》並不禁止貸款人就有關業主在2022年1月1日之前未償還的貸款採取任何行動。
違反《條例》的罰則
17. 如任何業主違反《條例》,採取或繼續採取任何有關行動,業主會有甚麼罰則?
業主採取或繼續採取任何禁止的行動,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以下的罰款―
- 凡該業主就有關的行動聲稱某款額的租金逾期未付―相等於該款額的兩倍;及
- 無論如何不少於$50,000,但如法庭(包括裁判官)認為,判處較低罰款在有關個案的情況下屬公平及公正,則不在此限。
如何就違規作出投訴
18. 就涉及「指明處所」的業主在「保護期」內採取了《條例》下所禁止的追討欠租行動,租戶應向哪個政府部門作出投訴?
租戶宜先行聯絡業主,了解業主所採取的行動的目的及理據。如屬《條例》所禁止的行動,業主應終止該行動。如有資料證明業主有違反《條例》的相關條文,租戶可向差餉物業估價署作出投訴,並填妥附件二的表格連同所需文件交予署方跟進。署方會因應投訴人提交的資料將個案轉介律政司以考慮是否採取法律行動。
19. 如業主認為借款人違反《條例》下所禁止的追討貸款的行動,可以如何作出投訴?
如借款人為銀行,業主可以通過專用電郵:ppphs@hkma.gov.hk 或熱線:2878 1199聯絡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金管局會了解情況,作出適當跟進。如借款人為持牌放債人,業主可以通過專用電郵:mlu@cr.gov.hk或熱線:2867 2634聯絡公司註冊處。公司註冊處會了解情況,作出適當跟進。
其他支援業主/租戶的措施
20. 企業業主能否繼續向銀行申請參與「預先批核還息不還本」計劃?
合資格的企業業主可以向銀行申請在「預先批核還息不還本」計劃下,延長有關貸款的本金還款期6個月。但業主應留意,根據《條例》的藉合約摒除條款,一旦在「保護期」內借貸雙方就通融償還有抵押貸款而訂立書面協議,《條例》便不適用於相關有抵押貸款。
21. 不符合「預先批核還息不還本」計劃資格的業主,有沒有其他的援助?
金管局已經要求銀行對受《條例》影響的個人業主,參照「預先批核還息不還本」計劃,給予相應的貸款本金展期。有需要的個人業主可以向銀行提出申請。至於其他不合符計劃資格的企業業主,金管局亦鼓勵銀行在符合審慎風險管理原則的前提下,持包容的態度與客戶協商其他可行的方案。同樣,業主應留意前述《條例》的藉合約摒除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