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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指明處所」

1. 哪一些處所是受《條例》保障?
2. 租戶如何證明所租用物業是使用作《條例》涵蓋的「指明處所」?
3. 怎樣界定一個處所是「主要用作」指明處所?

業主及租戶藉合約摒除《條例》

4. 業主和租戶如何通過達成協議,使《條例》不適用於有關租賃?
5. 甚麽是「保護期」?

租戶的保障

6. 《條例》為「指明處所」的租戶提供了哪些保護措施?
7. 如租戶違反了其他租賃協議條款,業主可以按租賃協議採取行動嗎?
8. 業主可否在「保護期」內向受保護租賃的保證人或擔保人追討相關欠款?

租賃所訂的租金款項

9. 暫緩追討欠租安排是否適用於租金以外而租戶須分開繳付的款項如管理費、差餉或其他款項?
10. 《條例》適用於分租租賃或口頭訂立的租契嗎?
11. 業主能否在「保護期」內,就(或繼續就)有關租戶沒有繳付2022年1月1日之前的租金採取法律行動?
12. 業主何時才可恢復行使《條例》所禁止的行動?

對業主的保障

13. 這條法例如何保障業主?
14. 甚麼是「受影響期」?和「保護期」有甚麼分別?
15. 《條例》禁止貸款人採取什麼行動?
16. 貸款人能否在「受影響期」內,就(或繼續就)有關業主沒有繳付2022年1月1日之前的還款採取法律行動?

違反《條例》的罰則

17. 如任何業主違反《條例》,採取或繼續採取任何有關行動,業主會有甚麼罰則?

如何就違規作出投訴

18. 就涉及「指明處所」的業主在「保護期」內採取了《條例》下所禁止的追討欠租行動,租戶應向哪個政府部門作出投訴?
19. 如業主認為借款人違反《條例》下所禁止的追討貸款的行動,可以如何作出投訴?

其他支援業主/租戶的措施

20. 企業業主能否繼續向銀行申請參與「預先批核還息不還本」計劃?
21. 不符合「預先批核還息不還本」計劃資格的業主,有沒有其他的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