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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酒精飲品應課稅品稅

94.    在去年的財政預算案中,我承諾檢討含酒精飲品應課稅品稅(酒稅)。我們已就該稅項進行了為期個月的公眾諮詢。我想強調,酒稅不只適用於葡萄酒,其他含酒精飲品,例如啤酒、米酒、烈酒等,都包括在內。

95.    公眾意見相當分歧。贊成酒稅維持不變的人士認為該稅項不單可為政府提供穩定收入,亦有助鼓勵市民減少飲酒,符合保障公眾健康的目的。贊成調低酒稅的人士則認為這有助刺激消費。相較鄰近地方,例如內地及澳門,香港的酒稅偏高。

96.    社會上部分人士誤以為喝酒,特別是紅酒,只是一小撮富裕人士的嗜好。但是,根據去年的數據,香港最暢銷的10種葡萄酒,每瓶的平均零售價只是55元。相反,被徵收超過500元稅款的高價葡萄酒,以飲用量計算只佔整體葡萄酒市場的百分之零點,比例極低。因此調低酒稅既能使消費者得益,亦有助推廣香港的飲食文化。事實上,旅遊界及商界許多人士向我反映,香港有條件成為酒類飲品的展銷及批發中心。

97.    不考慮到社會上的分歧,我決定現階段不作任何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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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重要告示
修訂日期 : 2005年03月16日